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016-07-01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宣布人]:新利在线官网品保 [宣布日期]:2016-07-01 15:2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聚会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宣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计量监视治理,包管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商业和科学手艺的生长,顺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订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计量基准用具、计量标准用具,举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用具,必需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接纳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宣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破除。破除的步伐由国务院制订。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对天下计量事情实验统一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事情实验监视治理。
第二章 计量基准用具、计量标准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认真建设种种计量基准用具,作为统一天下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凭证外地区的需要,建设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主持审核及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分,凭证本部分的特殊需要,可以建设本部分使用的计量标准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主持审核及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凭证需要,可以建设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主持审核及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具,部分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具,以及用于商业结算、清静防护、医疗卫生、情形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事情计量用具,实验强制检定。未凭证划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缺乏格的,不得使用。实验强制检定的事情计量用具的目录和治理步伐,由国务院制订。
对前款划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用具和事情计量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按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应当举行监视检查。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需凭证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举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制订。
计量检定必需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制订。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划分制订部分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备案。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事情应当凭证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举行。
第三章 计量用具治理
第十二条 制造、修理计量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需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用具相顺应的设施、职员和检定仪器装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审核及格,取得《制造计量用具允许证》或者《修理计量用具允许证》。
制造、修理计量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用具允许证》或者《修理计量用具允许证》的,工商行政治理部分不予治理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用具新产品,必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审核及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批准,不得制造、销售和入口国务院划定破除的不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用具和国务院榨取使用的其他计量用具。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需对制造、修理的计量用具举行检定,包管产品计量性能及格,并对及格产品出具产品及格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用具的质量举行监视检查。
第十六条 入口的计量用具,必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检定及格后,方可销售。
第十七条 使用计量用具不得破损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耗者的利益。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制造、修理浅易的计量用具。
制造、修理计量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审核及格,发给《制造计量用具允许证》或者《修理计量用具允许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治理部分申请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用具的规模和治理步伐,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制订。
第四章 计量监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凭证需要设置计量监视员。计量监视员治理步伐,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制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可以凭证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使命。
执行前款划定的检定、测试使命的职员,必需经审核及格。
第二十一条 处置惩罚因计量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磨练机构,必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审核及格。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用具允许证》、《修理计量用具允许证》制造或者修理计量用具的,责令阻止生产、阻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款。
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审核及格的计量用具新产品的,责令阻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款。
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用具缺乏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款。
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规模的计量用具,未凭证划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缺乏格继续使用的,责令阻止使用,可以并处分款。
第二十七条 使用缺乏格的计量用具或者破损计量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耗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款。
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诱骗消耗者为目的的计量用具的,没收计量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小我私家或者单位直接责任职员按诈骗罪或者投契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定,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用具缺乏格,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工业损失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划定,对小我私家或者单位直接责任职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计量监视职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遵照《刑法》有关划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稍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定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分决议。本法第二十七条划定的行政处分,也可以由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决议。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议不平的,可以在接随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分决议期满不起诉又不推行的,由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事情的监视治理步伐,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分凭证本法制订实验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标签: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