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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节能监察步伐(省政府令第182号)

2016-07-01 分享:

 第一条 为包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节能执法、规则的实验 ,规范节能监察行为 ,增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团结本省现实 ,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节能监察运动的 ,应当遵守本步伐。
  第三条 本步伐所称节能监察 ,是指节能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依法委托的机构对能源生产、谋划、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执法、规则、规章和节能手艺标准的情形举行监视检查 ,催促、资助被监察单位增强节能治理、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置惩罚的运动。
  第四条 县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察事情 ,其他部分应当凭证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有关的节能监察事情。

  设区的市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分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能源使用羁系机构详细实验一样平常的节能监察事情。
  前两款划定的实验节能监察的节能行政主管部分或者其依法委托的能源使用羁系机构 ,以下统称节能监察机构。
  第五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照公正、果真、效能和教育与处分相团结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对违反节能执法、规则、规章的行为 ,都有权向节能监察机构举报和投诉。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15日内组织处置惩罚 ,并将处置惩罚情形实时向举报人和投诉人反响。
  第七条 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能项目和其他相关项目在设计、建设历程中执行节能设计规范和建成后合理用能的情形;
  (二)镌汰或者限制使用落伍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以及生产装备、设施、工艺和质料的情形;
  (三)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情形;
  (四)供应能源的质量状态;
  (五)耗能产品执行能效限值标准和有关能效标识、标记制度的情形;
  (六)接纳节能手艺步伐、制订和落实节能制度的情形;
  (七)能源使用磨练、测试、评估等机构开展节能服务的情形;
  (八)节能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凭证节能执法、规则、规章和本行政区域节能事情的现真相形 ,体例节能监察妄想并组织实验。
  节能监察妄想及实验情形应当报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验现场监察:
  (一)被监察单位因手艺刷新或者其他缘故原由 ,致使其主要耗能装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耗结构爆发影响节能的重大转变的;

  (二)凭证举报或者其他途径 ,发明被监察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执法、规则、规章和标准的;
  (三)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使用状态举行现场监测的;
  (四)需要现场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节能整改步伐情形的;
  (五)节能监察妄想划定应当举行现场监察的;
  (六)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接纳现场监察的方法以外 ,节能监察机构也可以接纳书面监察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实验节能监察。
  接纳书面监察方法的 ,被监察单位应当凭证节能监察机构划定的监察内容和时间要求如实报送能源使用状态报告或者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验节能监察时 ,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职员配合举行 ,出示有用的行政执法证件 ,并将实验节能监察的内容、方法和详细要求见告被监察单位。
  第十二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验现场监察时 ,应当制作现场监察笔录。监察笔录应当如实纪录实验节能监察的时间、所在、内容、加入职员和现场监察的现真相形 ,并由节能监察职员和被监察单位认真人或者被监察单位认真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 ,节能监察职员应当在监察笔录中如实注明。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职员实验节能监察时 ,可以接纳下列步伐: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节能监察内容有关的手艺文件和质料 ,并举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如实作出诠释和说明;
  (三)经被监察单位赞成 ,可以对有关装备、设施和工艺流程等举行录像或者照相;
  (四)凭证需要对被监察单位的能源使用情形举行监测。
  第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对节能监察机构出具的监测结论有异议的 ,可以要求复测。
  被监察单位要求复测的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15日内委托具有响应资格的能源使用监测机构重新举行监测。复测结论证实被监察单位的异议建设的 ,复测用度由节能监察机构肩负;不建设的 ,复测用度由被监察单位肩负。
  第十五条 节能监察中发明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违反节能划定行为的 ,应当凭证下列划定举行处置惩罚:
  (一)被监察单位保存违反节能执法、规则、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依法举行处分并制作限期整改通知书 ,责令被监察单位限期纠正;
  (二)被监察单位保存显着不对理用能行为或者严重铺张能源行为 ,但尚未违反节能执法、规则、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 ,制作节能监察意见书 ,要求被监察单位接纳步伐举行刷新;
  (三)被监察单位保存其他不对理用能行为的 ,制作节能监察建议书 ,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步伐。
  对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节能监察意见书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举行跟踪检查并催促落实。
  第十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发明被监察单位有违法行为 ,但无权举行处置惩罚的 ,应当移送有权处置惩罚的部分举行处置惩罚或者向有权处置惩罚的部分提来由置建议。
  第十七条 节能监察竣事后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形成节能监察报告。节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实验节能监察的时间、内容、方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惩罚步伐、整改或者刷新意见的落真相形等。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职员依法实验节能监察 ,不得拒绝或者故障节能监察事情的正常举行。
  对违法举行的节能监察 ,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 ,并可以向节能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分举报。
  第十九条 节能监察机构和节能监察职员应当严酷执行节能执法、规则、规章和其他有关划定 ,不得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手艺神秘和商业神秘 ,不得使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法利益或者有其他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职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 ,应当回避。
  被监察单位以为节能监察职员应当回避的 ,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法向节能监察机构提出。
  节能监察职员的回避 ,由节能监察机构的主要认真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验节能监察时 ,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用度。
  节能监察机构不得与被监察单位保存利益关系 ,不得从事影响节能执法事情的谋划性运动。
  第二十二条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验的节能监察的 ,由节能行政主管部分给予忠言 ,责令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 ,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验的节能监察、违反治安治理处分划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举行处分;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节能监察机构及其事情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手艺神秘和商业神秘的;
  (二)使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法利益的;
  (三)违法向被监察单位收取用度的;
  (四)与被监察单位保存利益关系或者从事影响节能执法事情的谋划性运动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效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本步伐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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